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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要牢记"五不可" ! 有学生的家长必须看

发布时间:2017-09-05

一个暑假后,孩子们又要重回课堂了。开学之际,广大老师、家长在教给孩子新知识的同时,也应注重运用身边的鲜活案例,教育警示青少年遵纪守法,不可逾越雷池。

涉毒物品不可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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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17岁的小李是高二学生,他和朋友在KTV唱歌时认识了万某,后者给他推荐一种东西(冰毒)。出于好奇,小李在万某的示意下吸了几口。此后,小李一发不可收拾,不但自己购买冰毒吸食,还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为挣钱,他开始贩卖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律师说法:毒品,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并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据调查,随着近年来毒品滥用种类的多样化,"80后""90后"群体已成为毒品侵害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吸毒者初始吸毒年龄在18-35岁之间。究其原因,青少年有极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受到犯罪分子"免费试用""吸毒时髦"等引诱和教唆后,往往出于好奇而不加鉴别地去尝试,一旦染上毒瘾,不仅会成为毒品犯罪分子的"提款机",走上"以贩养吸""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且会导致多种器官功能衰退,给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过量吸毒会引起中枢神经的过度抑制,反应迟钝,严重者甚至呼吸停止而死亡。

不义之财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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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16岁的小丽系高一学生。一天,她趁同学外出自己单独在宿舍之机,将同学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和包里的现金偷走。案发后,小丽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走上偷盗歧途,大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仨瓜俩枣的小偷小摸,到大的偷窃甚至抢劫、抢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校园暴力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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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小王与同校学生张某打架"获胜",中午在校外餐厅摆"庆功宴"。小王在餐桌上炫耀殴打张某的情形,并扬言还要继续把其"打服"为止,同班一名女生便过来规劝。僵持中,小王觉得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抄起啤酒瓶砸向女生头部,致其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律师说法: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看似"熊孩子"的恶作剧,却有可能是触目惊心的暴力犯罪。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在校内外欺负、侮辱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面对欺凌行为,受害人不要害怕报复保持沉默,应及时告诉老师、父母并及时报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施暴者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也会受到校规的惩罚以及警方责令其父母对其训诫。对于严重校园暴力行为的惩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良习气不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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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佳佳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旷课,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起 初,佳佳因拒绝学抽烟而被"朋友们"逐渐疏远。为了能和"哥们儿"打成一片,佳佳开始抽烟并参与这些"哥们儿"的小偷小摸行为。一天,佳佳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一女性财物时被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律师说法:有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治,很容易发展成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刑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4种不良行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复杂场所不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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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中学生张某在网吧内打游戏,看到旁边同在上网的刘某游戏打得不好,便随口说了句:"玩得真差劲!"刘某没有吱声,离开网吧后拿了一把尖刀回来,朝正在玩游戏的张某刺去,致其重伤。

律师说法:每个有劣迹的少年的犯罪轨迹,几乎都受到过周边不良影响。社会上一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兜售图书和数码产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歧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中小学生要远离这些场所,远离那些不良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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