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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开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题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3

证据是民事诉讼代理的基石,为掌握新规则,利用新规则,防范和规避执业风险,6月19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开展定期业务培训,由李莎莎律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做专题培训,太白所全体律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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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李莎莎律师主要将2019年新修订的证据规定中的制度分为三类,即修改型制度、新增型制度、删除型制度展开讲述,对其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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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律师指出,《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其中,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同时,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再有,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新规定》也对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进行了完善,要求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增加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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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培训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太白所律师正确把握新证据规则提供了理解适用的思路和对策,促使大家提高认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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